重庆水产养殖基地交流组

禁渔期非法电鱼获罪 主动购鱼苗放生免刑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2018年5月23日,。,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购入16800尾草鱼苗放生入汉江,其积极修复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具有悔罪表现,能够弥补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遂当庭判决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免于刑事处罚,并没收犯罪工具。朱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2017年5月27日14时,犯罪人朱某某在紫阳县双桥镇葫芦颈水电站附近河道内,使用充电电瓶、增压器、通电网兜、通电杆电鱼,。按照安康市渔政部门的公告,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全市所有水域均为禁渔区,该期间系鱼类繁殖的重要时期,严禁一切渔业捕捞作业。、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朱某某用电击的方式在禁渔期内捕鱼,该行为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危害的不仅仅是野生渔业资源,更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系犯罪行为。案件审理期间,犯罪人朱某某表示自愿购买鱼苗放生悔罪。

2018年5月17日,、、、县委、县政府、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的见证下,朱某某将购买的70余斤共计16800余尾草鱼苗投入汉江水域。,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对渔业资源进行修复,可酌情从轻处罚。。


电鱼行为将面临什么处罚?

《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 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 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文:金林旭 张杰

编辑:奕璋

转载请注明出处

<end>

欢迎投稿

投稿要求、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生动展示广大干部群众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引领发展、奋力追赶超越、决胜全面小康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做法,激发全区人民热爱汉滨、建设汉滨、发展汉滨的热情,汉滨新闻热忱欢迎大家踊跃投稿,稿件要求图文并茂、体裁素材不限。

投稿邮箱:akhbsb@163.com 

新闻热线:0915—3212555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