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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叶县人民政府、河南省燕山水库管理局 关于清理燕山水库网箱养殖设施及周边非法船只的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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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政府  

河南省燕山水库管理局

关于清理燕山水库网箱养殖设施

及周边非法船只的

通        告

叶政通〔2017〕10号

为保护燕山水库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库行洪安全,依据  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网箱养殖的紧急通知》  (平政明电〔201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叶县人民政府、河南省燕山水库管理局研究,决定对燕山水库水域内网箱养殖设施及周边非法船只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网箱养殖户自行清理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网箱养殖户对水库内非法养殖设施和捕捞工具进行自行清理,期间严禁投放鱼苗,鱼饵。对养殖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拒不清理拆除的网箱,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严厉打击未检验渔业船舶和无证渔业船员。水库内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的,,依法罚没该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招用未取得相应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杜绝非法船舶和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必要航行资料,在水库内擅自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和浮动设施,,依法责令其停止航行或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四、自觉保护环境。库区广大群众和网箱养殖户要切实认识到水库污染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彻底清理网箱养殖设施及周边非法船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持续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为改善库区生态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拒不清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依法强制清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阻挠清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党员、干部参与网箱养殖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叶县人民政府     河南省燕山水库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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